时间:2016-01-09 12:02:52 来源: 复制分享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郑州中院这些天因为开展“微信庭审”而“火了一把”。这背后牵扯一项重大司法改革: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郑州中院统计数据显示,立案登记制后,各类案件立案数量爆发式增长。其中,行政案件增幅最大。2014年郑州中院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为979件,而2015年已达1790件,同比增长83%。
▲这不是在玩手机,而是2015年12月17日,郑州中院法官利用微信在审理案件。
立案登记制后,“立案难”问题得到很大程度解决;但随之而来的,是案件快速增长与审判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其中,郑州高新区法院一线法官2015年人均新收案件高达324.9件,位列全省第一,一个法官最多收案1040件。
一方面,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人民群众对于办案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也在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的现实让提高审判效率迫在眉睫。
▲庭审搬上微信,你咋看?
在此背景下,郑州市中院“瞄”上了“互联网+”。“在信息化时代,法院同样要有‘互联网+’思维,法院干部也必须走出单向灌输、低头办案的传统工作模式。”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微信审判”就是这样一种尝试,其初衷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同时,让法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提高审判质量。
“我院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审判力量无法及时补充到位,案多人少的现象非常严重。以前光开庭、判卷、提交证据材料,就要给当事人打十几通电话,相当繁琐,大量的时间都用在证据交换、庭审询问等环节。现在通过微信办案群工作,审判效率大大提高了。”微信庭审主审法官魏丽平说。
魏丽平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对于一个案件,主审法官会主动跟当事人联系,建立案件专属微信群,将所有相关人拉入群中。此外,包括媒体记者及有意愿参加旁听的群众,经法官审核后都可入群,但仅可旁观,没有发言权。
虽然看起来是在“聊天”,但每一次发言都带着法律印迹。当事人只要同意以微信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所有发言视同传统庭审模式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为民能否落到实处,立案只是第一步,最终还要靠办案质量和效率说话。比如,人民群众能否在办案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公正,能否感受到省时省力省心,这些都是我们努力的方向。”郭晓说,从微信庭审最终的效果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满意的。
郭晓介绍,郑州中院拟搭建微信审判平台,实现身份实名认证、数据导出、隐私安全保护等功能,使微信审判更加规范有序。
除了在一些简单的程序性案件上积极探索微信办案的模式外,郑州中院也在深入推行庭审官方网站视频直播、庭审官方微博视频直播等“互联网+”庭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标准化”、“全域通”诉讼服务。
方便当事人,提高办案效率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路阳:“微信审判”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将任何案件都置于监督的视线内。建议“微信审判”作为一个重要平台和依托,将队伍建设、科技强审、司法为民结合在一起,期待在更大范围内推开。
律师:微信很好地将视频、图片、文字多种证据形式公示于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方便了沟通,这种探索值得法律专家日后对其进行法律规范,以便能更好地落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郑州高新区法院一线法官胡向楠:这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一项有效措施。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而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此种便民方式不但不会使法院的权威受损,而且会因为更接地气而增加老百姓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
如此诉讼模式不会成为主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微信庭审”模式仅适用于简易程序民商事案件,也是一种审理方式创新。但目前主要问题是标准程序即普通程序的规范与程序法定。如此诉讼模式不会成为主流模式。
律师:现代诉讼制度强调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人言词作证。微信群审案虽然更方便双方当事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在查明事实真相上,有天然的缺陷性。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磊博士:“微信庭审”是法院在“互联网+”时代的一次试水,值得赞赏,但也有其内在诸多局限性。比如,“微信庭审”无法营造审判的现场感,不利于审判的理性与威严,也无法做到邀请证人出庭作证,只能适用于极少数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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