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9 12:02:50 来源: 复制分享
看了2天快播案的庭审过程。做为一个二流法律爱好者,看庭审和庭审记录一直算是我一个小爱好,上一次认真看的案子是丰田刹车门在美国的庭审记录,是枯燥的文字,这次竟然有视频直播,实在是难得的机会。如果用一句话总结,我只能说太精彩了。
在法庭辩论的精彩之外则相当复杂,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问题太广了,粗略算算,至少包含了行政执法、程序正义、证据有效性、互联网和技术,盗版、色情、分级以及信息自由,控辩双方表现以及辩护策略,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问题,这个案子能涉及的内容之广可以轻松拍5季美剧。
虽然我喜欢写长文,但是也实在没法在一篇文章里面写出来这么多话题,不过,还是觉得值得一写。特别需要声明的是,我只是法律爱好者,一切关于法律的描述都不能保证完全正确,具体的法律问题,还是要去请教执业律师。
在讨论每个问题之前,我先引用一下笑来老师的一句话评论,这句评论准确概括了我的看法,比我自己写出来的结论还精确。
这句话是:“其实王欣并不正义,但也确实是被更不正义地审判了。”
首先来说说所谓“不正义的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里面明确提到了“重证据“,证据是审判的核心。为了让证据起作用,就需要把一系列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最终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具体到快播这个案子,控方(检察院)要证明快播和王欣违法,按照刑法,他们需要证明两个关键点:"主观(或者间接)故意”和“传播”。控方需要完成的就是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这两点同时满足,之后就是法院具体定罪的量刑。
结果,在这场对公众视频直播的庭审上,控方在证据方面漏洞百出,证据链碎成了不知道多少段。很惊人,一个这样对公众直播的,侦查工作进行了2年多的大案,控方甚至连最基本的技术概念都搞不清。
比如,控方试图用IP地址来证明服务器唯一性,用硬盘外观和容量描述来证明硬盘唯一性。这当然完全错误,IP地址本来就是可以随便设置的,没法证明用作证据的服务器是当时查扣的快播服务器,而对硬盘的描述竟然只是“日立硬盘一块,容量1T”,电子市场卖硬盘的好歹还知道加上个型号,控方竟然觉得用品牌和容量就能证明唯一性了。
最后还是王欣自己告诉控方,所有的硬件都有唯一编号,你们得用这个序列号才能证明硬件是唯一性…庭审中这样的场面层出不穷,控方一次又一次表现出了对技术极大的无知,被辩方和被告一次又一次的上课普及常识。IP地址可以随便设置,硬盘序列号才是唯一编号这样的知识,今天可能随便找个初中生就知道,控方花了2年多的时间,竟然没有一个人认为这里有错,实在是让人目瞪口呆。总有人说“精英都在体制内”,现在我是信了。
除此之外,证据本身的保管,转换,鉴证过程也存在了各种问题,比如应该两位鉴证人共同完成的鉴定视频,实际上是一个人完成的,他还替本来应该一起工作的另外一个人签了名,并在法庭上表述“这就跟去传达室替他拿个信一样“…
王欣和快播的辩护团队非常强大,显然也做了相当多的准备,律师同样不是搞技术的,但是他们显然在技术上花了力气,了解得非常清楚,所以最终表现出来在技术和互联网的理解上,远胜控方。按照辩方的看法,这些证据从源头就被污染了。我非常赞同这个看法,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取证方向就错了,又在操作上漏洞太多,到2年多以后的今天,不仅没法形成证据链,也不再有补救的机会了。而排除了这些证据之后…就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王欣有罪了。毫不夸张的说,辨方和被告在2天的庭审中,把控方打成了筛子,而且给对方一次又一次地普及了技术,实力相差之悬殊让人看不下去。
如果在美国,这样的证据已经成为“毒树果实“了,意思是证据的源头已经被污染,最终的果实也就不能再用,审理过程中不能被采纳。至于中国如何看待它,那就要等本案合议庭最终判决了。
办案被告四名,是王欣和他的团队。他们都被看守所羁押了2年多了。我见过一些长期羁押的嫌疑人,基本都变得思路不清,胆怯,疑神疑鬼,气场也非常容易被压制住。如果是几个被告的话,也很容易形成囚徒困境,互相检举以便洗清自己。但这些在王欣他们身上都没发生,四个人都思路清晰、敏捷、颇有自信、气场十足,全都一致采用无罪辩护,没有互相指责,辩护时候除非必要也根本不会提到其他人。民间一直有对王欣在产品经历和带团队方面极高的评价,周鸿说过“王欣是盛大系里最好的产品经理“,看完今天他们的表现,我觉得这个评论名副其实。在被羁押2年多的巨大压力和生活变化下,王欣和他的的团队表现如此出色,相比在正常的商业市场拼杀上自然也不会逊于此。
本案中,他们用最硬的姿态顶住了压力,以被判10年以上风险做为代价,坚持无罪辩护,给控方上了一课。长期以来,公、检有关部门粗糙对待证据,面对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也不好好学习新知识,无论最终判决如何,舆论的态度已经说明了一切,我对王欣的赞许也来源于,他们多少推动了社会进步。比较让人惊讶的是,做为公开审理并且视频直播的大案,控方也理应派出了精英团队,结果实际上是个草台班子。这是在北京,又是在科技中心的海淀区,那么在其他地方,其他城市,控方的水平会差到什么地步,能乱来到什么地步,细思恐极。
法律问题之外,我还想说说盗版和色情问题。
盗版和色情被一些人认为是正义,这是非常悲哀的,前面说的我同意王欣“不正义”,也就来源于此。无论案子结果如何,快播到涉案时,仍然与盗版和色情密不可分,并未转型成功。盗版和色情不仅仅是快播的原罪,也是大部分互联网公司的原罪,谁敢说自己旗下没有这两方面内容?谁也不敢。当年美国几大唱片公司联合游说政府通过SOPA法案,赋予美国司法部更大的权利打击包含盗版内容的网站。但遭到了巨大的反对,各大互联网公司包括奥巴马本人都反对了这一提案。按照SOPA的逻辑,Google/Facebook…所有互联网公司都得倒闭,没有人能承受的住这个法案带来的后果。最终各方的反对终于让这个法案没有被通过。当年对此最著名的评论是“互联网杀死了自己的入侵者”。可见,盗版和色情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几乎无解。
在瑞典,甚至出现了一个叫海盗党的组织,并且在2009年成为瑞典第三大党,还获得了欧盟议会的席位。这些人主张现在的版权制度是过时的,主张发起全球知识产权革命,废除专利权。另外一个很类似的例子,就在2周之前,现居住于新西兰的Megaupload创始人kim dotcom被新西兰法院裁定会被引渡到美国,以接受关于盗版方面的诉讼。这两个案子颇有几分相似之处,只不过因为国情不同,一个案子是以盗版下手,一个案子是以色情下手。
整体来看,人类对于版权和对于色情的标准都会逐渐变化。15年之前,美国唱片娱乐业无法接受数字化的影视音乐,15年之前,中国自己家里看色情电影也会被抓走定罪。我相信这些都是社会博弈的结果,中国虽然在进步,但各方都在呼吁的色情分级,始终没有开始。希望快播这个案子能成为一个导火索,能够加快色情分级法律的进行。
如果画一个座标轴,用座标原点0来分隔,左边正10个点表示正面,右边负10个点表示负面,我会把王欣和快播案放在正值6或者7的位置上。我不赞同他们对盗版和色情的实际做法,但是我感激王欣坚持无罪辩护和精彩的庭审表现,这必将推动相关部门对于证据的重视,对于司法系统的改革,甚至有可能推动色情分级法律的进展,这些都是在推动社会进步,无论这是不是他的本意,最终我们都会受惠与此。我相信有孩子的人会更关注色情内容的传播,甚至因此希望重判快播案,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能改变这种状况的,不是消灭色情,而是呼吁尽快施行关于分级制度的立法,以换取一个多元化的社会。
在B站,高峰时刻有超过10万人在同时观看这次庭审,让这么多人来关心法律,这个案子影响力胜过了很多次普法教育。对于本案,我的个人看法是王欣无罪,但并不能因此直接把他当作正义的代表,我们不应该非黑即白的判断问题,不能因为公检法太差就把另外一方直接至于完全相反的位置,在黑和白之间,还有很长的光谱。每个人因为自己的地位,经历,政治态度的区别,会选出一个正确的位置,但绝对不应该非黑即白,更不应该写几个段子哈哈一笑,就让一切都消减掉。
最后附送一个小技巧,是关于中枪的乐视。以我这个二流法律爱好者的看法,司法诉讼本身有很多用途,而不仅仅是“分个对错”这一种。比如,至少还有一个用法是用来说一些其他场合没法说的话,这次庭审中,律师对于乐视的做法就是这一种,这些话如果在其他渠道说,一方面不会引起太大关注,另外一方面容易被对方以造谣,破坏公司商誉之类的罪名进行法律打击。而在庭审上,通过辩论和证据的方式说出来,这些言论本身就变得完全合法,直接进入公众渠道流传。讨论这件事的人不会担心遭到打压,也可以引起了巨大的关注,给对方造成严重打击,这就是当前乐视所遭遇的。可见一个好的律师实在是太重要了,学习法律知识也实在太重要了。我一直推荐每个人都应该亲自去打一场官司,无论输赢,你都会学到很多东西。
最后,推荐一本书:《最好的辩护》,是被誉为美国最顶尖的终审律师的哈佛法学院的德萧维奇教授的法庭辩论实录,第一章故事就是德萧维奇如何利用计谋破坏原告证据链的。非常精彩。第四章是相关色情内容的“深喉“案,这个案子对照快播案,也非常有意思。这本书的中文翻译版有好几个,但质量都一般,有能力的话还是看英文版吧。
如果觉得这本书过于严肃,看不下去,我可以再推荐一部偏娱乐的作品《梅森探案》,这部小说有点老了,但仍然很精彩。作者加德纳是美国最有名的推理小说家,他也曾经是个律师,所以写起来法庭侦探题材水平极高,也是我最爱的推理小说家之一。
前述所谓乐视中枪的小技巧,这里面都能找到痕迹,甚至还有更多的技巧,留着你自己慢慢发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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