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8 03:03:45 来源: 复制分享
“某运营商怎么可以随随便便就从我账上划钱呢?我的财产安全谁来保障?”广州市民黄先生向记者抱怨。元旦前,他查询自己银行余额,发现一笔莫名其妙的200元扣费,几经查询,却发现是被某运营商公司擅自提前划扣。“我家有个电信的宽带+手机,每个月月租都是200多元,用了几年了,一直都是绑定银行卡,由电信公司在次月根据账单情况划扣话费。
比如11月生成的话费账单在12月划扣。不过,去年12月31日我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时却发现,12月21日我的银行卡被电信分两次、共划走了200元。”黄先生觉得莫名其妙,便打电话给电信客服询问扣费缘由。“客服回答我说,担心年底结账系统慢,所以提前从我卡上划走200元。”
这个回答让黄先生大为不满,他表示,自己与某运营商签订的是划扣协议,而几年来也都是出账后才划扣账单金额。“现在不仅没出账单,连通知都没有一句就随便划走我的钱,不是等于窃取吗?他们划扣是不需要密码的,如此不按协议办事,我对自己的银行资金没有任何安全感。而且,全国这么多电信用户,以几百万计,如果每户都先划扣个100-200元钱,这可不是小数目啊。”黄先生称,自己选择划扣账单就是因为方便。如果要走预缴模式,在电信官网充值,每100元只需实交98.5元,“在电信官网我账号下的‘缴费记录’中,这两笔分别为150元和50元的划扣被显示为‘充值’。那为什么电信自己划扣就是200算200啊?”
与客服沟通无果,黄先生随即向某运营商投诉热线投诉。6日下午,电信方面联系黄先生,表示客服之前所述“年底系统忙要提前扣费”的说法不准确,但对于为何提前划扣了200元钱并没有正面回答。电信部门表示,会退还黄先生的200元钱,并额外赔偿100元。
律师:不按协议划扣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琛律师认为,某运营商不按协议划扣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这个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骗取消费者价款,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该法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电信公司作出的100元赔偿并不合理,应当按照法条规定,向本案中的消费者赔偿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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