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22 18:01:02 来源: 复制分享
在11月21日举行的第50届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论坛上,重庆快联营销赢利模式学术研讨成为论坛的核心内容。与会的法学界人士以及经济学家们认为,此前因涉嫌传销被查封的重庆快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联公司”)其实并不构成传销。
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甚至称,这“可能毁掉了第二个马云。”
今年9月6日,重庆快联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曹阳被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抓捕。同时被捕的,还有快联公司的10余名主要管理层。随后,公司被查封,官方网站和运营系统被关闭。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10月28日对媒体称,曹某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日,重庆日报以《6000多人身陷快联传销》为题发表了重点报道。
据重庆晚报报道,“警方介绍,调查发现快联公司的快联商城网站是一个买卖平台,交易利润3年来只有1万余元,显然真正盈利并不在于此。”关于快联公司的盈利来源,重庆晚报称,“以出售系统软件为主要业务,包括类似阿里、淘宝、美团的地方购物、订购APP软件。”
警方介绍,快联公司打着网络商城合作、公司上市的幌子,只要来缴不同等级的会员费,就能拉人提成。警方还称,快联公司还大量吸收免费会员,作为今后的发展对象,目前调查出免费会员240多万人。快联公司上述经营模式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的传销犯罪行为。
记者获得的一份快联公司介绍材料显示,快联公司成立于2012年,所构建的是一个由代理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搭建的集生产、经营、消费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2014年9月29日,快联公司在上海股交所Q版挂牌(股票代码:201882),原计划2016年上市。
快联公司案随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引起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不同看法。
快联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王师柏在11月21日的论坛上称,快联客户都是免费注册,且注册还送5000“快币”以及快联基本软件系统,享有免费开商铺、免费发广告等特权。免费客户注册后开通移动商务系统或智能建站系统的极少,且都是自愿购买行为。
而记者获得的一份由200多名快联用户集体署名的材料《重庆快联不是传销,是商务电子化创新》也罗列了快联公司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八个创新点,比如广告倒付费,即注册快联就送“快币”,用户在快联发广告,不成交不付费,成交后,快联公司按成交额1%收取佣金。
而重庆警方还进一步称,快联公司按照上下线推荐关系组成层级。拉到下线后,商务会员、站长分别提成30%、40%,还分别享有间接发展3代、7代以内下线缴纳资金1%的提成;区域代理商则享有代理区域内每名参加人员缴纳资金的10%提成,剩余资金则被快联公司及各级管理人员按比例瓜分。
针对快联公司的营销盈利模式,王师柏在研讨会上也介绍说,该公司在全国县、区一级设立区域代理商,收取10万元以上不等的代理费,以暂收款的名义收取并签订代理合同,合同规定:该代理商如三年内不能实现暂收款金额200%的利润,则将被公司收回代理权并全额退还暂收金额。目前快联公司有500余家区域代理商。
王师柏还介绍,在各代理商以下建立了分站,即以29800元购买公司的一套智能建站系统,可代理销售该智能系统或其它智能系列产品。与此同时,公司将给付该分站29800“快币”(“快币”与人民币的比值为1:1),“快币”可用于购买该平台上的其他任何商品。目前已出售该系统7000余个。
在上述分站以下,普通消费者以498元可购买到普通的商务管理系统,用于购物消费管理。公司将给付该系统管理者498“快币”。该普通商务管理系统目前已出售5万余个。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则认为,快联公司“拉人头”不是强制的,而且对人数有限制,这和传统的传销差距比较大。
李肖霖也认为,快联公司所有收入均来源于合同,而传销是没有合同的。
针对重庆警方调查发现的“交易利润3年来只有1万余元”,徐昕指出,“在一个商业模式没有建设完善之前,交易量比较小也是可以理解的。相反公司查停后,很多人可能血本无归。”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传销的表现形式为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还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上述快联用户集体署名的材料还罗列了快联公司不是传销的八个理由,其中包括:没有入门费;不是“拉人头”;没有按团队计酬;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扰乱国家经济秩序。
“社会应尊重企业在新形势下开展营销模式的创新,而不应该是因循守旧,排斥新生事物。”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指出,政府对此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不能一棍子打死。对于中国传统营销和互联网结合的新的营销模式,其生产方式、财富增长方式无法用传统的理论加以解释,用传统的法律来治理新经济或虚拟经济需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对待。应该政府多支持,政策多扶持,法律少干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湛中乐还认为,在该案中,重庆警方介入过早。合理的程序应该是由工商机关首先介入,掌握证据,发现有重大违法后再交由公安机关。否则很容易造成对公民利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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