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12 09:03:55 来源: 复制分享
公安部门包机把电信诈骗分子抓回国,但是他们真的进了审判程序、蹲了监狱吗?未必!由于取证难度大,造成了电信诈骗案件“抓多判少”、“重罪轻判”问题较为突出。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副总裁陈伟才说,他在调研中获得了一组数据,“虽然这些数据不是对应同一时期的,但抓得多、判得少,重罪轻判的现象是比较明显的。”陈伟才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建议中提出,在打击电信诈骗中,希望不要把电信诈骗案件等同于其他诈骗案件评判标准、量刑标准以及对证据的要求,并建议对刑法有关电信诈骗的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
电信诈骗案难以获得完整证据链
“虽然这些数据不是对应同一时期的,但电信诈骗案件抓得多、判得少,重罪轻判的现象是比较明显的。”陈伟才解释,这主要是因为电信诈骗案件取证难度大。
“希望对刑法电信诈骗的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陈伟才认为,电信诈骗是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方式,有别于传统的诈骗,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方面,应该结合电信诈骗的特点来明确解释相关条款。
陈伟才说,跟传统的诈骗方式不同,电信诈骗主要是利用通信网络,通过银行渠道来实施作案,受害者根本看不到犯罪分子,而且经常出现“两头在外”的情况,即拨打诈骗电话窝点在境外、诈骗款取款点在境外,给公安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难度和障碍。从实际破获的案件看,比较难以获得完整的证据链条。“有些证据甚至是无法取得的,一些数额也难以查证。”
陈伟才说,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目前司法部门还是根据刑法中对传统诈骗案的证据链要求和刑罚标准来衡量判案,并没有根据电信诈骗所呈现的新特性进行调整。
他建议,法检两院要深入电信诈骗案的办案一线,甚至跟随办案人员到境外抓捕现场、到境外犯罪团伙作案窝点去了解电信诈骗的案件特点,对这类案件的规律、证据的构成会有新的认识。而不是法检两院坐在法庭里,拿着现行法律规定的“尺子”,去要求电信诈骗案的证据必须符合哪些条件要求。“对于一些证据,侦查机关是否能够取得他们并不清楚,这是不合适的。”
陈伟才建议,不能把电信诈骗案件等同于其他诈骗案件评判标准、量刑标准以及对证据的要求。
利用对公账户转账迷惑性更强
除了对司法部门提出建议,陈伟才还注意到近年来出现的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法越来越具有迷惑性,他们在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时,使用的是对公账户,而非以前使用的一般个人账户。“这样更容易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手段迷惑性更强。”他希望银行加强对对公账户的审核管理。
陈伟才介绍,一般来说,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企业或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办理,譬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证明、企业公章等。
“但现在办理对公账户方便了很多。”陈伟才了解到,一些地区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在方便新企业设立的同时也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据他了解,一些地区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设立相关材料无需现场提交,只要通过网络上传到指定网页即可,相关职能部门也只是对申请材料进行简单的审核,这种形式上的审核很难判断一些信息的真实性。“商事登记的材料本身就是假的,开设对公账户所提供的材料会是真的吗?”
陈伟才还了解到,到了开设对公账户阶段,同样无需企业法人亲自到银行办理,犯罪分子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当然也是假的。
“因为是对公账户,对被害人的迷惑性更强。”陈伟才表示,一些受害者看到资金转账使用的是对公账户,可能觉得即便是错了,钱还能找回来,戒备心降低。
前日陈伟才等代表约见人行和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时,提出的对陌生账户转账延时一天到账引起了不少讨论。何为陌生账户?对此陈伟才解释,首次转账的账户就是陌生账户,即两个账户之间第一次往来。但是具体的操作细则仍需要研究,要在不影响群众便利的情况下预防电信诈骗。
提醒
陈伟才经过多年调研总结出几点提醒:
1。电话来电显示有假,不要相信来电显示都是真的。
2。不要接听陌生电话,尤其是有“+”、“00”开头的电话。这些电话往往是诈骗电话。除非你真的有国外亲友。
3。当你接了几个电话,对方要你拿出银行卡。你摸一摸银行卡,就要想一想我是不是可能被骗,要把钱打给别人,就会一去不复返。
4.不要拨打或者打开陌生短信中的电话号码或者网址,这些电话号码和网址可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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