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13 18:02:52 来源: 复制分享
IT之家讯 11月13日消息,日前,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此外,以下两种情形不予受理,公民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按照时间表,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下面是人民日报制作的异地办理身份证相关细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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