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2 18:01:45 来源: 复制分享
原标题《实名认证卖家拒绝赔偿买家损失理由:账号被盗》,IT之家编辑酌情修改。
在网上与实名认证网友进行网络交易,结果钱打过去却未收到货。原来,实名认证网友交易账号被盗,因此拒绝赔偿。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要求实名认证网友承担赔偿责任。据悉,此案是济南首起“实名认证”交易纠纷案。
2014年7月23日,网友张某在浏览某知名网站时,在该网站的“在线交易区”看到了一条该区版主(网名为“lk0808”)发布内容为“出售iPhone 4s手机一部,9成新,1200元”的帖子。由于经常浏览该网站,知道网名“lk0808”是版主刘某的姓名缩写和生日代码,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张某随即在网上与“lk0808”联系,表示要买这部手机并将1200元手机款打入“lk0808”提供的账号内。“lk0808”承诺当天下午发货。
当天下午,张某见自己在网上购买的手机迟迟不发货,就想在网上与“lk0808”联系,却看到该论坛管理员发布的“关于交易区版主‘lk0808’账号被盗,网友被骗的情况说明”的帖子。随后,刘某本人也在论坛上发布了“关于本人‘lk0808’账号被骗子盗用的声明”,表示声明自己账号被盗用,其间作出的所有交易全都不是本人操作,亦不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看到这一帖子后,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1200元手机款。
原告张某诉称,网络账号“lk0808”是刘某姓名缩写和生日代码,刘某是该论坛网站交易区版主,并实名认证。刘某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实名认证网友,具有高度的交易信任感和安全感,再加之有版主的头衔,与刘某交易没有任何怀疑的余地。所以请求法官判决被告刘某归还1200元手机款。
被告刘某辩称,“lk0808”确系自己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但是在2014年7月23日与原告张某作iPhone 4s手机交易的却不是本人,因为在当时“lk0808”处于被盗号的状态下,该交易行为属于网络诈骗行为,原告应该向公安机关报警,而不应该向自己追究责任。被告当庭提供了相关通话清单、有关被盗号声明和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被盗号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lk0808”之间构成网络买卖合同关系,“lk0808”系刘某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故张某将刘某作为涉案网络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起诉并无不当。刘某主张当时该“lk0808”账号被他人盗用、其本人并非发布该帖的主体,但是由于网络科技发展的特殊性,加之网上的声明都是被告刘某事后发的,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账号“lk0808”确系被他人盗用的事实。加之“lk0808”经过刘某实名认证,具有极高的可信度,刘某没有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来说明交易的不合法性。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关于“lk0808”账号是否系被盗用并涉嫌诈骗,刘某待取得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张某1200元手机款。刘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济南市中院。
近日,济南市中院二审作出判决,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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