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09 09:02:41 来源: 复制分享
为躲避拥堵,任某将电动车骑上自行车道,将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某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任某提起公诉。
今年5月5日上午9点半,任某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至西四南大街缸瓦市附近遇堵车,后驶入自行车道继续行驶。突然,一老人从机动车道一辆公交车前走入自行车道,由于距离较近且车速达30km/h,任某未刹住车将老人撞倒。老人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任某供述,他买电动车时,卖车老板称车是非机动车,所以他未考取驾驶本。但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鉴定,该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机动车。
办案检察官李梅介绍,根据1999年国家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超过20km/h、整车质量应不超过40kg。一旦超过这些标准,则该电动车被认定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这一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事故认定的责任分担。
本案中的任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支队认定,任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老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近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任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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