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0 09:02:12 来源: 复制分享
智能手机时代,在世界范围内,像诺基亚、高通这类巨头来说,往往扮演着两种重要的角色:首先是手机或芯片生产商,同时还是该领域甚至通信领域核心技术的发明与专利拥有者。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海外市场的各种专利纠纷中,现身的专利巨头基本也是诸如诺基亚、爱立信、高通、摩托罗拉等老牌通信、手机或芯片领域的厂商。
即使是手机业务被微软收购、市场前景已大不如前的诺基亚,其通过专利授权也依然能够保证每年一定量的可观营收。而由于掌握手机通信的核心技术,无论是2G、3G还是4G时代,其他手机厂商想要发展都绕不开专利授权这个问题,如若不然,面临的将是专利侵权与官司纠纷,避无可避。
从前的巨头,到现在依然是巨头
智能手机的进化史与构成智能手机的核心专利技术演变是并行发展的。拿最具代表性的诺基亚与爱立信来说,抛开智能手机业务不谈,两家还是在通信行业扮演领军角色的企业。在今年4月收购阿尔卡特朗讯之后,诺基亚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移动通信网络供应商,而爱立信多年来一直在移动通信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据公开资料显示,爱立信目前是持有3G标准关键专利最多的公司,并持有25%与4G标准LTE技术相关的专利。数量上,爱立信一共拥有3.3万项以上的专利技术。而诺基亚截止到目前为止,涉及到手机通信相关的专利技术也有上万件,其中涵盖了2G、3G、4G以及无线网络等。据了解,包括苹果、三星、HTC、微软、黑莓、LG、索尼、摩托罗拉、华为等近40家公司都需要向诺基亚缴纳专利授权费。有相关人士估计,诺基亚每年至少可以获得5亿欧元专利收入。
在2G时代,移动通信制式只包括GSM与CDMA两种,前者核心专利技术主要掌握在诺基亚、意法爱立信、摩托罗拉、阿尔卡特、西门子等老牌手机或通信厂商手中。CDMA几乎90%以上的相关专利属于高通,甚至彼时在中国国内,高通CDMA占有率已经达到100%,之后高通推动CDMA直接演进到cdma2000,成为3G时代的三大制式之一。
移动通信技术的演进是一脉相承的。到3G时代,欧洲电联(ETSI)联合原GSM核心技术拥有者,将WCDMA确定为第三代数字蜂窝的技术标准,这也就意味着诺基亚、爱立信等2G时代的“班底”又直接掌握了WCDMA的核心技术专利。至于中国移动竭力主推的TD-SCDMA则是大唐电信、华为等“中国军团”与高通一起产生化学反应的结果。来到4G时代,在FDD LTE与TDD LTE发展起来之后,核心专利拥有者大体上并未发生很大变化,其中高通依然拥有部分LTE核心专利。
因此,在4G迅速发展、甚至5G研究已经纷纷起步的现在,爱立信、诺基亚、高通、苹果等也依然是专利巨头,仅依靠专利储备实力就足以在各个市场不平衡的竞争环境中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专利授权的利益博弈
几个巨头同时拥有大量专利储备的情况下,一方面彼此之间的授权与反授权问题、侵权与被侵权的摩擦不断;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优势而排挤新进者的情况也会反复出现。
这里不得不提到苹果公司,苹果推出了iPhone以及iPad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产品之后,在市场反映一片大好的形势下,苹果在欧洲市场曾遭遇摩托罗拉关于无线通讯专利的诉讼,导致iPad在德国地区遭遇禁售。此后苹果也接连与爱立信、三星、HTC等厂商发生专利纠纷的摩擦。
3GPP、ETSI等标准化组织曾经提出“公平、合理、非歧视性原则”的FRAND原则(全称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各厂商需要在专利授权过程中遵守这一原则:“第一,不可以IPR为手段阻止新的公司进入该行业。拥有专利的公司必须对外给予专利许可,不得拒绝许可。第二,许可的条款,尤其是提成率,应当合理,合理与否的标准是业界广泛接受的标准,或者更具体地讲,与业内大多数公司的许可实践相比,应当是合理的。第三,在给予许可时,专利权人应当在全世界范围内平等对待所有的公司,不得歧视某国或某个公司。”
FRAND原则最初提出的目的是防止专利巨头形成市场垄断,保证新进者拥有较为公平的竞争条件。但FRAND的局限之处在于,它仅提出了大家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并未确定专利授权费率的具体标准,很大程度上无法避免像高通这类专利大户在某些市场变相形成垄断,法院处理这类官司也难有依据。
专利授权费的高低是以往专利纠纷中最关键的部分,专利纠纷的症结也主要集中在授权与未授权、授权费过高的问题上。今年年初,苹果就向加州北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爱立信在4G技术专利上收取的专利费过高。而前者指控的缘由在于,爱立信按照整机而非涉及专利的零部件来收取授权费。
是不是感到有点熟悉?在今年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在中国的垄断案做出的最终判决中,发改委也曾认定高通通过整机收取专利费的行为属于垄断市场行为的一部分。
由于高通、爱立信向其他厂商授权的专利很多属于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3GPP等组织已经纳入专利标准的),在市场几乎没有同类竞争者,其他厂商生产手机必须要采用这些专利。双方的授权协议中往往会存在按整机收取专利费、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授权甚至免费反向授权等不合理的要求。而在专利纠纷发生时,前者又会拿“公平、合理、非歧视性原则”当做说辞,否认其存在市场垄断的行为。
工欲善其事
对于专利积累不足的厂商来说,拓展海外市场时,因为遭遇专利巨头或专利流氓的侵权控告造成巨大损失的先例也是有的。HTC在美国市场因为在与苹果的专利诉讼中败诉,失去北美这一重要的市场,对其全球市场份额下滑影响很大。2010年10月,摩托罗拉起诉苹果侵犯其18项专利,要求美国贸易委员会颁布禁售令,禁止苹果进口、出售、营销或仓储存在专利侵权问题的产品。
今年小米在印度市场同样遭遇爱立信起诉,达成的结果是小米搭载联发科处理器的产品禁止在印度市场进口、销售。
需知,知识产权纠纷耗费诸多精力,即使是原告方在个人利益未受到损害时,也不会轻易采取诉讼这种形式。发生专利诉讼的缘由要么是被诉方此前确实未曾取得相关技术的专利授权。虽然专利纠纷并非我们乐见,但是在全球范围内,大部分专利授权协议是都是通过谈判才最终达成的。要么就是被诉方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了专利巨头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这种情况基本都发生在海外市场。
近年来,随着中国手机厂商在海外的声音不断扩大,中兴、华为等拓展海外较成功的企业也不断遭遇爱立信等专利巨头的诉讼“邀约”,其中仅有少数国内厂商胜诉的案例。中国手机厂商专利储备无论是在数量、还是核心技术的质量上,与海外巨头都不在一个量级。而在走出国门之后,面对高昂的专利授权费用和被指专利侵权的风险,中国厂商需要补足的功课还很多,更重要的是如何修炼好内功。欲善其事,先利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