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18 12:02:11 来源: 复制分享
奶茶妹已经将自己未来婚姻的命运与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捆绑在一起了,可以说,这对夫妻与京东基本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近日,一则有关刘强东的消息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即京东董事会今年5月批准针对刘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
笔者看到不少媒体将此消息解读为,这是刘强东在与“奶茶妹”章泽天结婚前保全自己26亿元的财产。当看到满天飞的段子之后,笔者对如此歪曲这一财经新闻的含意实在感到不能再沉默了,想说说此消息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给股权不是给钱,刘强东未来发财或“穷光光”皆可能
刘强东未来10年获得2600万股京东A级普通股的行权机会,不是说他发财了,也不是说他婚前获得多少钱,而是意味着他现在一分钱都没有,未来可能发财,也可能变得“穷光光”。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股票期权是什么?而行权又是什么意思?
股票期权是许多上市公司为了激励高管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一种薪酬制度,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公司董事会给高管一个在未来时间段以特定优惠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额度股票的权利。比如说,如果一个高管在一家上市公司服务满5年,公司就给予他未来3年里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10万股股票的权利,而此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开交易价可能是每股20元。那什么是行权呢?其实就是说如果给了高管这份权利,剩下的就看你本人用不用了,如果你掏钱按每股10元的价格买了,这就叫行权,将来你再按市场价出售,你就赚钱了。
刘强东如果是在结婚前获得2600万股的行权机会,并不是意味着他就有了很多钱,而是说如果将来京东在美国的股票价格高,并且高过了董事会授予他的行权价格,刘强东行权了再出售,才可能获益赚钱。
强哥的薪酬计划或是董事会刻意所为
笔者查询了一下京东官网,京东官网2015年8月7日披露的第二季度财务报告中,其中有对于刘强东薪酬计划的说明。笔者翻译过来就是:京东董事会于今年5月批准针对刘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根据该计划,刘强东在计划规定的10年内,每年基本工资为1元,且没有现金奖励。这一薪酬计划之外,还有一项是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刘强东已被授予2600万股普通A股股权,相当于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刘强东获得的这笔股权每股执行价格为16.70美元,相当于每股ADS价格(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即美国存托股票价格)为33.4美元。在该10年期限内,公司不得再向刘强东授予额外股权。
那刘强东到底是赚了还是赔了呢?笔者查询了一下,在写作此文时,京东的美国存托股票8月10日收盘价格是每股30.06美元,而刘强东本人获得的行权价是33.4美元,可这两天京东的股价是30美元,这意味着刘强东2600万股股票期权分文不值,如果此时刘强东行权,他只会赔钱。
笔者推断,之所以京东董事会推出这一薪酬计划,是想将刘强东的个人命运与京东的未来发展紧紧捆绑在一起,刘强东将来只有将京东做大做强,让京东股价大涨,他本人在未来10年才可能获取行权收入,否则,如果京东股价下跌,他不光未来10年几乎没有收入,说不定还要吃奶茶妹的软饭。
虽然在美国,科技上市公司中对高管实行年薪1元的薪酬计划并不罕见,像乔布斯在担任苹果CEO期间就是每年仅拿1美元工资,但我还是要赞一下刘强东的勇气。反过来,奶茶妹明明知道“强哥”铤而走险,将个人命运押给京东,但她仍然义无反顾地嫁给“强哥”,这也许就是真爱。
曾有婚前获股票期权,行权产生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例
虽然我一向不愿意评价个人隐私和家庭问题,但关于人们特别操心的刘强东2600万股行权后所获得的收益到底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还是想从专业视角谈谈股票期权财产性质的共性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刘强东与奶茶妹结婚时间不明,但即使此股票期权是他结婚前获得的,那么,未来行权产生的收益仍然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个依据是广东省高院就一起涉及到婚前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分割案件的正式答复。
笔者查询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批复”,内容涉及一起夫妻离婚案,男方婚前获得所在公司股票期权计划525000股,后来结婚。婚内男方本可以选择行权,但他没有,结果离婚后他分三次将股票全部行权,而且获得经济收益50万元。前妻得知此事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前夫离婚后行权获得的收益。
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院,高院回复说:男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男方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笔者可以说,刘强东虽在结婚后每年工资只有1元,但他的劳动价值表现在京东股票价格的增长上,所以,如果不考虑股票期权是否还有其他具体因素,如果未来他行权,无论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行权,行权2600万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何时行权,收益都是夫妻双方的
此外,还有一个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编者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共列出三项,此处仅引用第一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读以上法条,不用笔者再解释,各位已经明白了,婚姻法对于股票等财产性质的认定,主要是看高管们所获得的期权收益是不是来源于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务付出,而不是看他何时行权。
总之,如果假定京东董事会授予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没有附加其他特定条件,也没有考虑到他的历史贡献,仅从财务年报中看到的简单行文来分析的话,结论就是: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后获得2600万股的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前获得2600万股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还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此处没有区分他行权是用个人财产行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权,仅仅只是谈了出售股权收入减去行权本金后的所得收益。其实,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实际是比较复杂的,笔者曾代理的一个涉及到股票期权的离婚案件,当时法官从上市公司调取回来的股票期权方案文件厚厚一摞,在人力资源部门的解释下才弄明白好多条款。有诸多高科技上市公司在授予高管股票期权计划时附有诸多条件,例如是鉴于高管历史贡献而给期权,还是要求未来任职服务满一定时间才给期权,还包括行权者是用个人财产行的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的权,这些条件都会影响到行权收入的性质判断。如果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还有诸多内在因素,那这结论就不一定了,在此就不一一分析了,省得把读者弄晕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是奶茶妹已经将自己未来婚姻的命运与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捆绑在一起了,可以说,这对夫妻与京东基本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二是2600万股期权婚前没实现啥价值,“强哥”自然也没有什么婚前转移财产的必要,这是读者对消息的误解,与其我们来操心他的婚姻财产保护计划,还不如大伙儿一起去喝奶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