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06 18:02:08 来源: 复制分享
常州准新娘吃减肥药猝死案又起波澜,死者家属近日将淘宝网告上法庭,以淘宝网是网络购物活动中的经营者为由,要求淘宝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各项损失共78万余元。昨天,这起特殊人身侵权纠纷在钟楼法院一审开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两年前,我市一名年仅26岁的准新娘小君(化名)因服用从淘宝上网购的减肥药猝死,这起事件引发了全国媒体的关注。去年12月,在淘宝网上售卖假药的店主王某及生产假药的舒某等3人都被法院判刑,并对小君家属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80余万元。
焦点1:淘宝网是否属于经营者
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淘宝网在网络购物活动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属于经营者。因此,消费者因使用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商品而产生危害的,有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向淘宝网提出索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此,淘宝网辩称,淘宝的地位仅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不是《消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因为淘宝在每个会员注册时,会要求会员阅读并同意淘宝服务协议,其中明确,淘宝只是一个商品交易的场所,无法提供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并提醒会员谨慎判断。事实上,淘宝上的所有商品信息都是由买家发布并提供给买家的,货款也是由买家打给买家的,淘宝仅仅提供交易场所,不参与具体的交易和经营。
焦点2:淘宝是否已尽到审核义务?
淘宝网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淘宝虽然仅作为商品交易场所提供者,但对淘宝的店家及店家出售的商品已尽到审核的义务,如强制商家实名认证,建立相应检查监控体系。但是,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没有事前审查商品的义务。在这起事件中,王某等人售卖的减肥药是套用了其他厂家的资质,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给监管带来困难。
原告代理律师对此提出,原告方并非要求淘宝对网售商品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审核所售商品是否有合格证,对所售的减肥药等保健品是否有批准文号。这些都是最起码的审核认证工作,我国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官网上都公布了查询系统,很方便就能查询到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因此,原告方认为,淘宝连形式上的审查都没有尽到义务,对网上的店家处于无序管理状态。
为证明自己观点,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对此事件进行的调查报道,其中,记者采访售假药店主王某,王某对记者说,“在淘宝上开店,根本就没人监管。”
对此,淘宝方代理人指出,目前在淘宝网上出售的商品多达12亿之多,不可能对每一件商品尽到审核义务。如果对每一件商品进行审核,这有悖于互联网商城的高效、便捷,也超出了淘宝的能力范围。
原告律师立即对此提出反驳,“互联网的便捷、高效是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的,不能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高效和便捷。”
焦点3:连带赔偿责任还是独立赔偿责任
淘宝方在法庭上提出,针对受害人小君的民事赔偿,在3名被告人被起诉时,小君的家属曾经跟3名被告签署过一份多方和解协议,已经获得了80多万元的赔偿。
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原告并不是要淘宝和王某等淘宝店家一起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是要求淘宝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来承担独立的赔偿责任。因根据《消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法官没有当庭宣判。对此这起案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