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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IT之家报道了国家版权局关于侵权音乐作品7月31日应全部下线的消息,换言之,免费下载音乐的时代可能真的要结束了。当然,这并不是什么新鲜话题,只是关于音乐版权的争议在2015年显得尤为激烈,国家版权局再次出面,让我们不禁怀疑,2015年或许真的会成为数字音乐收费元年?

作为一个消费水平不高的普通市民,虽然打心里不愿意接受以后下载音乐要付费的事实,但也并没有一种很强烈的钱包要受到威胁了的感觉。也难怪,在线音乐付费下载国家已经喊了很多年,但似乎每次都是不了了之。犹记得2012年也有传闻所有在线音乐某月某日后将无法免费下载,那时还在大学,听闻此消息甚是恐慌,连夜将自己听的所有歌曲下载到硬盘里,分门别类整理了10个GB,不过后来证明不过是虚惊一场,倒显得自己有些可笑了。

对于数字音乐这道我们享用了十几年的免费午餐,为何国家版权局口上喊打,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却好像十分困难?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混乱的音乐版权管理制度,首先关于音乐版权的归属就显得模糊不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可见,由于音乐版权的特殊性,其中不仅涉及到音乐的作曲者和作词者,还牵涉到“录音制作权”,有时还涉及到表演者等。目前“录音制作权”主要归属于唱片公司,市面上流行音乐的版权也大都归属于唱片公司。然而问题是,如果唱片公司内部版权管理混乱的话,版权的归属性依然无法确认。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监管的困难性较大,互联网基于共享和免费的基因使得这个市场惯性很大,在这里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各种网络技术途径实现,加大了打击的难度,造成数字音乐付费制度多年来一直流于口号。

然而随着数字音乐市场的日益壮大,其对于一个强有力的市场规范体制的需求已经迫在眉睫。根据2014年的统计数据,以我国目前4.53亿人的数字音乐用户量,如果付费水平和美国一样,估算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总体规模将达到415.16亿元人民币,而实际仅为8260万美元(5.12亿元人民币),不计估算价值的1/80,而如果消费水平和韩国一样,估算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总收入应达246.3亿元,是实际收入的48倍。可见我国数字音乐产业收益远不及其他发达国家。另有数据,在盗版产品的挤压下,我国音乐版权方每年收益仅占整个产值2%左右,这一数字在发达国家如欧美、日本和韩国占比分别为70%和90%。

根据以上数据反映的情况,将数字音乐产业规范化应该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至于怎样规范,还需国家出台相关法律,而我们用户最关心的,自然是收费的问题。根据网友反映,其实只要计费方式合理,价格公道,大部分网友还是支持的,只是掏出去的钱最后能否到达创作人手里,是他们比较在意的。另外值得关注的,就是低收入人群,对于还在温饱线上的人来说,“花钱听音乐”这种精神消费显然是一种奢侈,但连欣赏音乐的权利都无法实现的话,显然有些不公平。因此,如何将收费和民生协调好,让用户没有顾虑、心甘情愿地花钱购买音乐,是很考验国家的智慧的。

我们不妨看看国外对于数字音乐收费是如何处理的。首先是购买单曲的方式,如苹果的iTunes,亚马逊以及GooglePlay等,可免费试听歌曲部分内容,购买单曲收费通常为0.99美元到1.29美元;包月收费比较典型的是流媒体音乐提供商Spotify,月费为9.99美元(约62元人民币),另外如Pandora音乐电台提供与用户搜索的音乐相似的歌曲,可免费在线听歌,分免费(有广告)和收费版,收费版每年36美元(约223元人民币),包括一些增值服务。最后还有一种是由运营商提供的彩铃增值服务,该模式已经在中国实行,比如彩铃,网民每下载一首完整的歌曲需要付费1元到2元,中国移动还提供包月服务。

虽然苹果iTunes的单曲收费方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这一套模式照搬到中国则未必可取,主要的问题在于小额支付带来的不便。苹果采取的方法是让用户的账号和信用卡绑定以简化支付流程,而中国主要的支付手段是支付宝,还包括微信等,这样一来,用户就未必愿意每次为了1块多钱的支付额而进行繁琐的操作。另一种包月购买一定数量音乐的方式(这里不考虑在线流媒体平台)则又陷入另一种问题,就是用户不一定每个月都会需要购买那么多的歌曲,那么每月剩下来的歌曲量则造成了浪费。目前比较好的方法是花钱购买音乐数量,以所购买的歌曲量全部下载完毕为止,不受时间的限制。同时要注意的是,初次实行音乐付费制度,平均每首歌曲的价格应该尽量低廉或者公道,此后根据国民收入水平的上升慢慢提高。至于试听是否收费,建议采取苹果的方式,可免费试听部分内容。现在已有不少厂商将高品质的音乐作为付费内容,用户花钱可以获得更好的音乐体验,也是一种可取的思路。

除了支付方式的问题,还有就是用户寻找音乐资源的麻烦。如今各大数字音乐提供商纷纷进行音乐版权抢夺战,各自手中都握有为数不少的独家音乐版权。这就导致用户在搜索音乐资源时不得不在电脑或者手机上将每家的音乐应用安装一遍,这一点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很大的。其实数字音乐时代最终的格局应该是各个音乐提供商具有各自独特的气质,这种气质应该是根据用户的需求来划分的,例如通过分析用户的喜好,专注于某一种类型的音乐,这样分流才是音乐市场最健康的形态。而目前我们看见的则是混乱的版权割据战,各大厂商盲无目的地购买版权划分地盘,俨然进入一种“战国时代”,以为谁的版权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胜,殊不知,这种行为只会让自己慢慢地丢失“灵魂”,一个没有“灵魂”的音乐平台自然也不会获得用户的拥趸,只不过是个播放音乐的“工具”,生命力不会长久。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互联网音乐提供商自身素质的提高。至于便捷的问题,我们或许可以设想一个平台,各大音乐厂商可以统一在这个平台上经营自己的音乐网站,而用户寻找音乐资源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以避免版权割据给用户带来的麻烦。至于平台本身的营收方式,或许可以参考淘宝等电商平台。不过,这也只是一种曲线救国的方式,最大的困难是如何吸引音乐提供商们入驻。

乔布斯说过,打击盗版最好的方式就是让正版比盗版更方便。我想这句话用在我国目前音乐版权治理方面也是适用的。用户吃惯了免费午餐,那收费的午餐只有用更加丰盛的口味和更加便捷的获取方式才能打动他们。事实也是这样,无论收费与否,数字音乐要面对的始终是用户,而这场付费改革,如果能够从他们的需求角度出发就等于成功了一半。当然,仅这样还不够,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则是另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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