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8 21:01:44 来源: 复制分享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已公布(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显示,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如有设置恶意程序的;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如有上述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