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06 14:59:46 来源: 复制分享
5月6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商务部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开征民意。意见稿规定,无店铺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网店不得出售违禁商品
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等信息。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意见稿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经营者基本情况、商品或服务信息、交付及退换货方式、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等。
未经允许禁向消费者推送信息
处罚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是在以前法律基础上,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的进一步保护。无店铺经营者推送商品信息,包括现在的手机推送、微信等社交媒体的推送是每年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领域之一。意见稿明确禁止该行为,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邱宝昌认为,意见稿明确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对网店经营者、电视购物经营者等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