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19 14:50:00 来源: 复制分享
网购如果买到假货,网站是否担责呢?记者从深圳中院查阅判例后发现,最近该院对类似案件作出判决:销售未经许可食品,厂商返还价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而网站要是能提供厂商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则无需担责。
某网站是深圳某公司经许可依法经营管理的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保健食品某专营店”是北京某公司在该网站开设的虚拟店铺(以下简称“专营店”)。该网站承诺为加入“诚信保证计划”的网店提供“先行赔付”、“正品假一赔三”等服务,同时指出,顾客发现商品存在问题,须在收到商品或商品交易成功的14天内提出申请。
2012年,网友小王在该网站的“专营店”购买了两罐瘦身咖啡、4盒速瘦饼干和4罐燃脂咖啡,价款总计432元。之后,小王再次在该网店购买了一罐瘦身咖啡和4盒速瘦饼干,价款总计211.2元。
此后,小王以网店销售上述食品均无“QS”标志(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为由,将北京某公司及深圳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退回原告货款643.2元;被告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10倍货款6432元。
小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小王在网络专营店购买了商品,故其与北京某公司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北京某公司销售的上述商品均无“QS”标志,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依法向上诉人返还价款643.2元并赔偿相当于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6432元。
深圳某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当事人,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仅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责任。而深圳某公司已提供北京某公司的真实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故本案不符合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
此外,虽然网站承诺为加入“诚信保证计划”的网店提供“先行赔付”、“正品假一赔三”等服务,同时其也指出,顾客要求网站兑现承诺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申请。但上诉人小王未在网站规定期限内向深圳某公司提出申请,故其要求深圳某公司按照该承诺承担先行赔付和三倍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于是,深圳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